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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级富婆潇洒九零 第596(1 / 4)

王潇朝伊万诺夫竖了下拇指:“你等着,我们的订单还可以再努力努力。”

伊万诺夫看着又推回自己手里的银耳雪梨汤,想了想,自己喝掉了。

他觉得王估计得要再好好说一阵。

作者有话说:

除夕了,大家多吃点好的啊!o(n_n)o

文中国内金融市场的背景介绍。资料来源于网络。

1993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24号)除为中国人民银行保留短期融资券管理权外,试图将中国人民银行在债券管理方面的权力转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统一行使。《通知》要求,加强债券发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债券的年度发行规模。国家下达的债券发行计划指标为年度债券发行的最高限额,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国家计委和国务院证券委同意,不得擅自突破规模,也不得随意调整计划内的各项指标。今后,企业内部债券合并到地方企业债券中进行统一管理,不再单设券种,并按实际发行额控制在年度计划指标内。企业短期融资券暂不纳入国内证券发行计划,其发行规模和管理办法,仍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期限严格按三、六、九个月掌握,所筹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企业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企业的长期周转和固定资产投资。凡期限超过九个月的企业短期融资券,一律纳入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

上述思路反映在了当年制定的《公司法》中。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

但是,这一规定未得到执行。

在我国证券市场萌芽时期,中国人民银行一直是主管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及中国证监会的成立只是使股票发行管理权独立出来。1993年的《公司法》过于理想化,想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改变既存的权力格局,行不通。国务院证券委成立的初衷是统管“全国证券市场”,但国务院证券委自始至终没有完成这项工作。[7]

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废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8]但金融债券与外币债券除外。[9]中国人民银行又和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分享了企业债券的审批权。

1994年以后,机构以代保管单的形式超发和卖空国库券的现象相当普遍,市场风险巨大。同年,证券交易所开辟了国债期货交易。1995年,以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等为代表的区域性国债回购市场因虚假的国债抵押泛滥而被关闭。同年5月,国债期货“3·27”事件爆发,国债期货市场关闭。1995年8月,国家停止一切场外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变成了中国惟一合法的债券市场。1996年,记账式国债开始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大量发行。随着债券回购交易的展开,初步形成了交易所债券二级市场。

三角债的问题,80年代就出现了,小说里也提过。一般常规认为三角债是企业与企业以及银行之间的债务,但要细究的话,会发现,其中欠债的大头是地方政府。8090年代白条满天飞是常态,甚至出现倒卖白条现象。但是更多的政府欠债甚至连白条都没有,仅仅是口头协议而已。

1986年全国企业间相互拖欠为200亿元,1987年暴涨至600亿元,1988年达到1000亿元,1989年达到2000亿元。这个增速已经近乎于癫狂,不仅远远超越经济本身的增速,更超越了中国社会对制度成本和经济成本的综合承载能力,说难听点,也就是中国盘子大,撑得住,要放一般国家,这种高速增长且极度混乱的债务结构足以摧毁整个社会。到了1990年,三角债的规模已经膨胀到了一个不堪入目的天文数字,具体情况恶劣到了无法忽视的地步,有关部门也是在这一年开始真正重视并着手处理三角债问题。但是效果一言难尽。

清理第一年1990年初,统计的三角债规模还只有2000亿,但是等到了1991年5月末,全国三角债就暴涨到了3000亿,一年多的时间债务规模不减反增,直接膨胀了一半,比过去数年的总额还多,例如辽宁省,1990年初三角债为210亿,清理了145亿,等到了1991年5月初,债务反增加至253亿,江西省的三角债甚至出现了清理后比清理前增加了一倍的盛况。

1991年第二年清理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曾经实施过一种叫“封闭式连环清理”的清理手法,即完成清理前禁止开工新项目,禁止新增欠款,同时注资以财政进行担保。但由于三角债问题属于宏观经济层面的问题,这种技术层面的封闭解决不了宏观层面的流动,所以未能止住债务规模进一步膨胀的势头。

到了1992年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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